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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张桅与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郭增华、张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再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桅,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云,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张桅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该公司职工。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增华,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琪,女,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张琪舅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焱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桅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郭增华、张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民申2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云,被申请人交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二审被上诉人郭增华,二审被上诉人张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姜焱艳,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桅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审采信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经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拒不到庭。同时,鉴定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仅是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的住院病案和CT片,并无首诊大庆市龙南医院的病历。鉴定人未全面履行检验义务,也未排除被鉴定人在受伤前患有视力疾病的因素。转院记录系伪造,张琪转院系非法行为,依法不应保护相应的医疗花费。同时,其已预先垫付各项医疗费用8736元,原审法院未予扣除错误。
    交投公司辩称,一、二审庭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公司在一审判决后已依法给付张琪赔偿款15741.68元。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桅的再审请求。
    郭增华答辩意见与交投公司相同。
    张琪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桅的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再审法院驳回张桅的再审请求。其受伤是事实,且无过错。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其不存在张桅所称擅自医疗的情况。其提供的所有证据也是真实有效的,依法应得到赔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其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其公司已按一审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张琪70218元,张桅再审申请与其公司无关。
    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鉴定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鉴定依据的是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90614432号住院病案及两张CT片,无受害人张琪在大庆市龙南医院诊疗的相关病历。大庆市龙南医院系张琪受伤后首次诊疗的医院,张琪在该医院诊疗情况对病情认定具有直接关联性,且根据张琪在一审第四次庭审中的陈述,当时其已取得大庆市龙南医院的相关病案材料。在此情况下,虽各方当事人未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可依职权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方式完善伤情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友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徐世敏
    审 判 员  王 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卓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