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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孟玲倩、甄培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申2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玲倩,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甄培玉,女,汉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习雷,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强,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府,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7层。
    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玲倩因与被申请人甄培玉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习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永强、新乡市众铭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孟玲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