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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梁福德与史世荣、刘国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福德,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世荣,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涛,近亲属关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安,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吴又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梁福德因与被申请人史世荣、刘国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福德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证明:湖公认字[2015]第2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向其送达,该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原审据此判决不当。2.上述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涉案机动车与自行车并未发生相撞,史世荣摔倒是因其在机动车右侧钻空所致,由于其过于自信而未能正确判断现场情况,应负一定责任。3.再审申请人与刘国安并非朋友关系,刘国安作为驾驶人在停车时有义务提醒再审申请人路况情况,并且其停车时车身与道路右侧边缘距离亦不符合相关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史世荣摔倒是因为刘国安违反了临时停车距道路右侧边缘不能超过了0.3米的规定,加上梁福德不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突然打开右后车门所导致的。梁福德曾为出租车司机,应该熟知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下车之前理应进行瞭望观察,确认安全后再打开车门。刘国安做为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停车时车身与道路右侧边缘距离超过了安全范围之内,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交警部门认定,此起事故梁福德承担主要责任,刘国安承担次要责任。梁福德主张有新的证据证明湖公认字[2015]第2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向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为书证,原审法院对此已进行了质证,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责任的最终承担。综合本案来看,原审判决梁福德承担60%的责任,刘国安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之处。此外,梁福德称其与刘国安并非朋友关系,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福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福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华
    审 判 员 李 鑫
    审 判 员 王 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莉志
    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