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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薛新平、牛俊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27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新平,男,汉族,1943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英,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永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俊现,男,汉族,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年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薛新平因与被申请人牛俊现、二审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新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光盘不能证明给了申请人2万元,该光盘也未播放。原审认定申请人与李艮风在同一病房有自理能力一人护理属主观猜想。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原审未作出任何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枉法裁判。故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营养费和误工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原审根据再审申请人所住医院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记录单以及再审申请人及李艮风住院时的实际情况,认定两人各一人护理判决护理费并无不妥。因再审申请人起诉时诉讼请求中不包含交通费,原审不予审理交通费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光盘录音、证人证言以及当庭证据认定被申请人已支付赔偿款20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薛新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新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宋 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