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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唐玉贞、戴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民申23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玉贞,女,193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英(系唐玉贞儿媳),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汶,男,1982年7月9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祯海,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
    负责人:谭榜华,该支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玉贞因与被申请人戴汶、罗祯海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玉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戴汶擅自撤离事故现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玉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玉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请求赔偿损失,应举证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唐玉贞受伤后第一次接受交警询问时,明确表示是自己摔倒的,并非是与戴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摔倒。唐玉贞作为伤者本人,是否与行驶中的车辆发生接触,其感知是最直接、最明确的,其在事故发生后较短时间内的记忆最清晰、最接近真实。从交警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看,其陈述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且该询问笔录的制作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唐玉贞陈述的事故发生情况与现场勘查情况也基本相符。因此,原审法院以唐玉贞不能举证证明其因戴汶驾驶的车辆碰撞受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唐玉贞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唐玉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玉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爱民
    审判员  贾 欢
    审判员  赵亚飞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良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