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王某与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2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某,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7年7月12日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朱常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