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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民终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