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惠某1、惠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某1,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飞龙,系惠某1之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某2,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飞龙,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某3,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惠某1、惠某2、惠飞龙因与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鄂02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惠某1、惠某2、惠飞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惠某1、惠某2、惠飞龙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房屋归惠飞龙所有,由惠飞龙向其它继承人支付房屋价款的四分之三。
    本院认为,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原石灰窑区)八泉街7-4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惠济周、尹玉凤生前共有房产,惠某1、惠某2、惠飞龙、惠某3系二被继承人子女,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四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法定继承中,四子女都可得房屋,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判给惠某3并无不妥。诉讼费用的分担由法院依法决定,一、二审判决根据四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的情况,决定四继承人平均分担诉讼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惠某1、惠某2、惠飞龙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某1、惠某2、惠飞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魏美莲

    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