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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史某1与陈某1、陈某2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1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1,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1,女,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女,195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3,女,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4,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2,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上诉人史某1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史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史某1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史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旭斌
    审 判 员  仓 勇
    代理审判员  唐广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