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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王某2与王某1管辖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辖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王松生死亡时住所地为无锡市梁溪区××号××室,该地属该院管辖范围,该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王某1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房屋在靖江市,不是遗产,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继承纠纷,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号××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王某1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富建文
    代理审判员  符 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勇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