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晏某2与高某、晏某1等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女,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晏某1,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化县,系高某、晏长庚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建兄,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晏某2,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晏某3(系被上诉人晏某2之妹),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某、晏某1因与被申请人晏某2、晏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某、晏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筱岚
    审 判 员  李连春
    审 判 员  王丽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金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