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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民申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XX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亚云,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冯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0民终3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本院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冯某申请再审称,1、在对被申请人名下若干张银行卡266万元的资金去向并未查清的情况下,错误的认定该款项系被申请人的生意往来资金,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夫妻共同财产的50%符合法律规定。
    冯某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查询了王某一定时期的银行往来情况。从银行流水明细的特征结合王某所从事的工作,一、二审中认定转入王某帐户上的266万元并非王某的存款,故对冯某要求分割266万元的主张未予支持。冯某申请再审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266万元系王某的存款。所以,冯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培祥
    审判员  金香平
    审判员  朱 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