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正在搜索中...
  • 问题: 候志宏与李莲群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1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候志宏,职员,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莲群,退休,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侯志宏因与被上诉人李莲群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志宏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获得司法救助申请的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志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永刚
    审判员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