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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2511吕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终2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汉族,1985年6月生,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某,男,汉族,1985年4月生,住镇江市。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 涛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