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万学东与陈泓宇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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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万学东,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朝兵,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泓宇,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正山,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万学东与被申请人陈泓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5民初64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学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陈泓宇在与申请人万学东解除同居关系后公开表明即将与另外男性举行婚礼证明陈泓宇早有预谋且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程序违法且调解内容显失公允,故应予以撤销。再审审查中,申请人万学东举示了陈泓宇与邝虎成于2016年12月26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以证明陈泓宇对万学东存在欺骗行为,致使万学东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陈泓宇就双方发生的婚约财产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陈泓宇辩称,申请人举示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已经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学东与被申请人陈泓宇因同居生活期间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案件性质、诉争标的额等因素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的规定,在开庭审理时对诉争双方进行先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内容经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没有证据表明该协议的达成违背了自愿原则、亦没有证据表明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综上,申请人万学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学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