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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上诉人赵娜与被上诉人赵国田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14民终1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
    法定代理人:苏广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克,连山区站前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芳,葫芦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赵娜因与被上诉人赵国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娜及其法定代理人苏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克,被上诉人赵国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娜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国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对赵连山的遗产平房、耳房和整个院落拆迁完毕。其中,52.5平方米的主房、耳房、小房和院落属于赵连山的遗产,应依法继承。赵国田与姜跃兰、赵柏珍、赵保田、赵祖田合谋,将补偿款8050元用于回迁75平方米的楼房中,侵害了赵娜的合法继承权。经赵娜和赵国田及其亲属协商,赵国田说给赵娜6000元,之后又说给4000元,之后又说给3000元欠1000元。一审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一审承办人劝说赵娜撤诉,不让赵娜说话。赵娜要求按照赵国田占有的75平方米楼房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应继承遗产的总价值,遭到了一审法院的无理拒绝。因原平房的价值已经变更为现楼房的价值,一审法院要求赵娜对原赵连山的平房进行评估作价是错误的,应对赵国田的现楼房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继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赵娜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赵国田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继承赵连山遗产房屋价值的50%,约25000元;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赵连山与姜跃兰系夫妻关系,其生前育有子女6人,分别是长子赵宝田、次子赵贵田、三子赵国田、四子赵祖田、五子赵忠田及长女赵柏珍。被继承人赵连山于1994年9月去世;次子赵贵田于1987年与前妻(即赵娜母亲)离婚,赵娜随母亲扶养,后赵贵田再婚又育有一女,并于1998年12月去世;五子赵忠田于2005年去世。现合法继承人除赵娜外,其他人均表示将自己对被继承人赵连山遗产的继承份额赠与赵国田。现争议遗产为坐落于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西万米居登记在赵国田名下的平房一处,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已拆迁)。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赵连山先于其子赵贵田去世。赵贵田去世后,其婚生女赵娜对被继承人赵连山的遗产依法取得转继承,故赵娜对被继承人赵连山未分割的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针对赵娜主张的诉讼请求。经查,被继承人赵连山生前育有子女六人,其中次子赵贵田与赵娜母亲离婚后,又再婚且育有一女,故赵娜要求分割被继承人赵连山遗产一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另查,本案是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对争议遗产进行评估作价,在庭审中赵娜既不同意赵国田的主张,又不同意对该遗产申请评估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赵娜对自己所提事实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赵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因赵娜生活困难,予以减免。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正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继承人赵连山的次子为赵卫田,即赵娜的父亲。针对被继承人赵连山的遗产,赵国田主张,除赵娜外,其他合法继承人均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了赵国田。赵娜对赵国田的该项主张表示不清楚。赵娜向本院提交的残疾人证(复印件)显示,其为肆级精神残疾,监护人为苏广权。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赵连山生前育有子女6人,赵连山的次子赵卫田生前育有子女2人,长女为赵娜。依据法定继承原则,赵娜一审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赵连山遗产的1/2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正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遗产应为被继承人赵连山死亡时遗留的平房(据赵娜主张还包括耳房、小房和院落)。故应依据赵连山死亡时遗留的平房价值确定本案的遗产价值。赵娜主张对赵国田名下的楼房进行评估作价,确定遗产价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支持。在一、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对案涉遗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赵娜又不申请对赵连山死亡时遗留的平房(据赵娜主张还包括耳房、小房和院落)进行司法评估,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该遗产的实际价值,进而无法对该遗产进行分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审判决驳回赵娜的诉讼请求,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赵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赵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瞳
    审判员 钟金芹
    审判员 朱 丹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敬伟
    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