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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陈某2、陈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5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2,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祝,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女,201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上诉人陈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1日向上诉人陈某2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李远伦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