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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刘某1、刘某2、刘某3与刘某4、刘某5、刘某6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民申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女,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俭,男,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3,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4,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5,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舒红,女,汉族,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6,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汉族,住吉林市。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因与被申请人刘某6、刘某4、刘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吉02民终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申请再审称:要求重新分配老人的唯一遗产房屋,要求法院处理老人的20年的墓地管理费1万元,要求各继承人平均承担保姆费。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被申请人刘某6、刘某4、刘某5提出陈述意见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老人唯一的遗产房屋进行了分配,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老人尚有其他遗产。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保姆费真实存在,其要求各继承人平均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确实发生墓地管理费用,申请人可据实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申请人刘某1、刘某2、刘某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1、刘某2、刘某3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