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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程某、冯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民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仅以程某与冯某结婚登记中的“冯德宏”与本案诉讼中的“冯某”名字不同,程某提交的结婚证登记中“冯德宏”身份证号码与冯某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即否定当事人的离婚主体资格,过于草率。公安机关在颁发第二代身份证时身份证号码是有变化,但程某与冯某的出生年月日及户籍所在地没有发生变化,冯某在原审庭审中也承认双方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对此事实却不予认定,而据此驳回程某要求与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525民初6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