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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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原审第三人:王某5。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曲某、王某3、王某4、原审第三人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5日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王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王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5389.5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袁金宏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籽仪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