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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70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4。
    原审第三人:王某5。
    上诉人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曲某、王某3、王某4、原审第三人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王某2于2017年8月25日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1、王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王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5389.5元,由上诉人王某1、王某2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袁金宏
    审判员 牛珍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籽仪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