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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陆建德与张继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3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德,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凤,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振,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建德与被上诉人张继凤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5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建德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陆晓波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祝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