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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顾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终7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顾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川
    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
    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