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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郭某1、郭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4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1,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2,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3,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4,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5,女,194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6,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再审申请人郭某1因与被申请人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郭某1申请再审主要称:二审法院虽改判,但判令诉讼费2914元由作为上诉人的郭某1承担,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父亲郭墨庄生活以及病重时,郭某1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义务,各被申请人均有能力但对老人态度冷漠,为此老人生前明确表示自己的财产及抚恤金全部归郭某1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的规定,应由郭某1分的全部抚恤金,但二审法院仅判决郭某1比其他被申请人多分得6000元,违反了公平原则。故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予以改判申请人分得抚恤金等共计1666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父亲郭墨庄明确表示其财产及抚恤金全部归郭某1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考虑到申请人对父亲郭墨庄尽到了相对其他申请人较多的赡养义务,故酌定申请人多分得6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诉讼问题,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再审申请人郭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瑞良
    审 判 员 王 倩
    审 判 员 鲍立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璇
    书 记 员 寇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