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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程维毅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3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C某(中文名程维毅),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美国国籍,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hengYe(中文名程野,程维毅之妻),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袭荣华,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某1,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祥荣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2,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C某(中文名程维毅,以下简称程维毅)因与被申请人程某1、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维毅申请再审称,(一)我对父母均履行了赡养义务。我在美国生活和工作多年是事实,但无论是在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对父母很好地履行了赡养义务。母亲关国英生前和病重时,三个兄弟都是轮流照顾。我出国后不久,母亲即去世。三兄弟对母亲均履行了赡养义务这个事实,在一审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定。兄弟三人对母亲遗产的继承份额应当是均等的;(二)二审法院大幅度削减我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由一审判决给予的34%的遗产继承份额(平均份额),改判为20%的遗产继承份额,没有法律依据。我的父亲常年和保姆单独生活,也就是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程某1才多尽了一些照顾义务。在我国有多个子女的老人一般也只能选择一个儿女共同生活。二审法院不顾这样的事实,将70%的遗产份额都改判给程某1一个人,而给没和父亲一起生活但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二个继承人只留下各20%、10%的遗产份额,这样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则,这于法于理都无法服人。父亲生前也曾经表达过他希望家产平分的愿望。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程振登去世前与程某1共同生活。程某2近年来未与被继承人程振登往来,且未参加程振登葬礼。程维毅常年在国外,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二审法院在遗产分配时充分考量上述因素,根据继承人所负扶养义务情况,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程维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维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C某(中文名程维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