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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高XX与马秀云、高琳、高大勇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XX(曾用名文琳),女,200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曹华丽,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西二环华润万家职员。(系高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秀云,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回族,西安市仪表厂退休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琳,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回族,陕西宏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系马秀云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大勇,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员工。系马秀云之子。
    再审申请人高XX因与被申请人马秀云、高琳、高大勇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XX申请再审称:本案虽因技术原因无法进行鉴定,但鉴定不应成为审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原审法院无视高XX提供的出生证明、电话录音、户口情况、照片、学籍表等证据所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未予认定高XX系被继承人高庆年的非婚生子女,损害了法律尊严。故申请再审。
    马秀云、高琳、高大勇提交意见称,高XX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高庆年去世前,曾立有遗嘱,声明所有房产及财产归妻子马秀云所有。故请求驳回高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高XX,虽称其为被继承人高庆年之非婚生子女,但其提供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父亲“高庆年”,与本案被继承人高庆年,年龄相差二十岁,难以确认为同一人。高XX提交的照片、学籍表、电话录音、户口情况等,均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高庆年之间为父女身份关系,原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有关身份关系的证据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XX民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