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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阮某1与阮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民申1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某1,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某2,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再审申请人阮某1因与被申请人阮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阮某1于2017年8月28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阮某1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阮某1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乌日娜
    审判员  薛根富
    审判员  玛依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