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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邓瑞军与高志林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民申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瑞军,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志林,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再审申请人邓瑞军因与被申请人高志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瑞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上均有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一、二审、再审费用均由高志林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时,彩礼才予以返还: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只有确未共同生活的才予以返还。邓瑞军对邓鑫荣和高燕梅曾经共同生活没有异议,只是对共同生活时间是一年还是近两年有异议,并不影响其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该条第三项规定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邓瑞军提供的其妻子得病的相关证据时间均在邓鑫荣和高燕梅婚后,不能以此证明婚前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邓瑞军主张原审对高燕梅放弃分割共同房屋认定错误,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其主张高志林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而法院同意援助律师为其援助是程序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瑞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瑞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 静
    代理审判员  王佐玲
    代理审判员  武 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涂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