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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广东省抢劫罪的量刑意见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广东抢劫罪的量刑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的,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可以增加二年以下刑期。 
      (4)每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劫的; 
      (2)持械抢劫的(具有持枪抢劫情节的除外);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