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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非法拘禁罪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广东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24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多次非法拘禁、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或者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