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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指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