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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share

  • 一门法律 的回答: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指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四、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0条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