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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题: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外国人要不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不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有什么问题?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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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亦文律师 的回答:
  • 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大陆就业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在中国大陆,一般以是否依法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为标准来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外国人在中国大陆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未办理,则按雇佣关系处理,对于雇佣期间的报酬,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是按雇佣关系处理,那么一般的社保、工资、休假等劳动者的权利就没有详细的可靠的保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刚奕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55号)部分判词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焦点问题在于中富公司是否应向李刚奕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相应损失。原劳动部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本案中,李刚奕为香港居民,中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聘用李刚奕时,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中富公司和李刚奕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为无效,且已得到生效判决确认。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即使双方确实存在竞业限制协议,亦是无效的。故李刚奕主张中富公司应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相应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作者简介: 广州专职律师,态度决定命运